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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通知》(深规土规〔2018〕7号),2018年7月31日(不含7月31日)之后购买且属于禁止转让范围的,商务公寓自登记之日起5年内、商品住房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并在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栏中记载。
居住 思敏|2024-04-02
我们小区的物业以本小区已列入“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将要拆除为由,未将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移交至市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请问作为业主,可不可以只缴纳物业管理费,不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居住 guanxiang|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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