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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业主缴纳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

居住 小编:guanxiang 时间:2024-03-14 来源:深圳人民政府网
【导语】:我们小区的物业以本小区已列入“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将要拆除为由,未将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移交至市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请问作为业主,可不可以只缴纳物业管理费,不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以及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为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和日常维修金,日常维修金应当由业主按月在缴纳物业管理费时一并缴纳。另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除业主大会依法决议自行管理之外,日常维修金应当按月移交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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