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我们小区的物业以本小区已列入“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将要拆除为由,未将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移交至市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请问作为业主,可不可以只缴纳物业管理费,不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以及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为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和日常维修金,日常维修金应当由业主按月在缴纳物业管理费时一并缴纳。另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除业主大会依法决议自行管理之外,日常维修金应当按月移交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