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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建字〔2020〕137号)第一条,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须在本市落户满3年,且能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3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方可购买商品住房。
上述所称社会保险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中的任意两个险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情形。
另经市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在享受人才优惠政策有效期内,可凭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无需提供在我市缴纳的社保或个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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