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和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1-4级伤残工伤职工的生存状况等情况进行确认。
1-4级伤残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无下述情形的,可继续享受相关待遇:
供养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续享受待遇资格:
①供养亲属死亡;
②工亡职工子女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③工亡职工子女就业或参军;
④工亡职工子女被他人或组织收养;
⑤工亡职工配偶再婚;
⑥供养亲属在判刑收监执行期间;
⑦其它丧失享受待遇的情形。
1-4级伤残工伤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续享受待遇资格:
①死亡;
②其它丧失享受待遇的情形。
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以及护理费的1-4级伤残工伤职工,应在每年的3月份和9月份,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直接到发放待遇的工伤保险业务窗口确认生存状况,如本人不能前来窗口办理的,应该通过邮寄等方式提供如下生存证明材料:
1.关于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提供生存状况证明的通知,或者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管理部门或社保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
2.手持当年当月报纸或日历(或挂历)的四寸彩照;
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应在每年的3月份和9月份,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直接到发放待遇的工伤保险业务窗口确认生存状况,如本人不能前来窗口办理的,应该通过邮寄等方式提供如下生存证明材料:
1.关于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提供生存状况证明的通知,或者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管理部门或社保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
2.小孩在校就读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3.手持当年当月报纸或日历(或挂历)的四寸彩照。
提供材料
每年的3月份和9月份,1-4级伤残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发放待遇的社保部门确认生存状况,或者通过邮寄方式向发放待遇的社保部门提供生存证明材料。
审核材料
社保部门对伤残职工或供养亲属的生存状况进行审核确认,认为有需要的进可行调查取证。
审核情况确认
1.对确认仍具有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资格的,继续支付有关待遇;
2.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认证的暂停其待遇,待认证后补发相关待遇;对于不再具备享受工伤待遇条件的,停止支付工伤待遇。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社保分局工伤保险科、各街道社保管理站工伤业务窗口。
咨询电话:12333,投诉电话:83460096。
符合条件和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确认生存状况;
材料不齐全,待补齐材料并通过生存认证后,可补发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