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事项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规定:
1.申请人应当为因工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或亲属的委托人;
2.工亡职工应当为工伤保险参保人并经认定为因工死亡;
3.申请人申请的待遇应符合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4.民事法院确定的合法继承人。
原件+复印件
工亡职工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已婚,提供复印件,验原件)
企业来办理需要职工或其家属的委托书(复印件,验原件);
原件
原件+复印件
原件+复印件
1.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应提供该亲属的身份证明或子女的出生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准生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独生子女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户口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家庭成员的从业及经济收入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2.小孩在校就读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3.供养直系亲属全身近照一张及被供养人的银行存折(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有急诊抢救医疗费用的,还应提供工伤医疗门诊病历本、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明细清单(原件一份);
5.有婚姻关系的,还应提供结婚证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受益人不能前来领取的应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委托公证书。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表格可到办事现场领取并填写。
相关部门受理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当场又不能补正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等待申请审核结果
社会保险机构审核材料,认为有需要的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批准核发待遇
申请人领取《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行政审批(核准)决定书》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社保分局工伤保险科、各街道社保管理站工伤业务窗口。
咨询电话:12333,投诉电话:83460096。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