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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规定,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线的由参保人支付;起付线按照医院级别设定,市内一级以下医院为100元,二级医院为200元,三级医院为300元;市外医疗机构已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400元,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1000元。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备案在本市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费用,分别按本办法支付标准的90%、70%支付。
医疗保险 liping|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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