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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大气法》第五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不定期抽检,报告只对当次抽检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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