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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对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成立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机构并配备专职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独立的部门。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再兼任其他工作的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法》《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目前公司营业地址和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不一致,现在要求变更营业执照地址,里面有一项选择是,要变更公司章程部分,目前不知道通过什么渠道下载到最新的公司章程
企业办事 guanxiang|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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