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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业主表决使用维修资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之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其中,表决使用维修资金的,须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可使用;二、关于无业主委员会情况如何使用维修资金的问题。
一是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业主大会法定召集主体为业主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小区无业主委员会的,可以提请街道办事处召开业主大会表决使用维修资金。
二是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出现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经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确认或相关部门责令整改的,可以依法申请应急使用维修资金。感谢您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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