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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更新指标按类型分为普通小汽车指标、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纯电动小汽车指标。指标管理机构按照原车辆最近一次登记在申请人名下时使用的指标类型确定更新指标类型,具体规定如下:
(一)原车辆系使用普通小汽车指标、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或者纯电动小汽车指标登记的,发放对应类型的更新指标;
第一台车辆的指标是什么类型的指标,不管更新多少次,更新后发放的指标类型都是以首车辆的更新数据为准。
根据《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 指标有效期为六个月。指标获得者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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