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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对个人婚姻状况的声明应当与户口簿和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的记载一致。
二、当事人声明“离婚”,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栏记载内容应当为“离婚”,记载为其他内容的,有以下佐证材料之一,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1.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上的离婚登记信息;
2.当事人提交的离婚证;
3.当事人提交的诉讼离婚生效司法文书;
4.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离婚档案复印件或证明;
5.其他可以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佐证材料。
如您对民政工作仍有疑问,可随时拨打政务服务热线12345进行咨询。
户口登记 嘉美|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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