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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粤府办〔2015〕12号)第十一条规定,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书。内容包括:信访人的基本信息;复查、复核机关的名称和原办理、复查机关的名称;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复查、复核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日期及信访人签名或盖章。(二)信访事项原处理、复查意见书。(三)相关证明材料。(四)其他有关材料。
复查、复核机关可以引导信访人书写申请材料,列出明确、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并由信访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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