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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通知:在我市退休的,户籍居民如能提供退休之日前在我市连续缴纳3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非户籍居民如能提供退休之日前在我市连续缴纳60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且符合其他购房条件的,可以购买商品住房。
上述所称社会保险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中的任意两个险种。
对于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如家庭成员中有入本市户籍已满三年且能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3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该家庭执行限购2套住房的政策,对于符合其他购房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居民家庭购买的商品房,只能登记在具有购房资格的家庭成员名下,且符合深户购房资格的个人名下不得超过两套,符合非深户购房资格的个人名下不得超过一套。
单位已为职工缴存养老保险且经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协商一致需继续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专办员可提供《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证明》、《退休职工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承诺书》及职工身份证件原件(无法提供证件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代替)至单位所属归集银行公积金柜台咨询办理。
公积金贷款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等详细内容,可查阅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住房公积金服务-办事指南-贷款类-购买自住住房贷款。如有疑问,可拨打0755-12329转人工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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