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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依据《网络安全法》《电信条例》《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落实相关软件手续及管理要求。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服务的合乘平台,应落实合乘平台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合乘出行管理,遵守以下规范:(一)对注册的合乘出行提供者、进行合乘服务的车辆信息进行核查,建立并落实注册的合乘出行提供者背景和车辆状态核查动态机制,不得为驾驶员和车辆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合乘行为提供注册和合乘信息服务;(二)确保提供合乘服务的车辆、驾驶员和乘客的相关信息真实有效,并提供在线合乘出行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三)所提供服务的合乘软件应独立设置,或者所提供服务软件的合乘功能应独立设置;(四)合乘软件应测算并设置当次合乘出行分摊总费用上限。上限标准为不得超过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分摊总费用;(五)合乘平台每天为同一合乘车辆提供的合乘供需信息整合服务不得超过3次;(六)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合乘平台采集合乘提供者和合乘者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合乘业务所必需的范围。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合乘平台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相关信息;(七)建立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置制度,受理并及时处理合乘者的投诉;(八)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和车辆应当停止提供合乘信息服务并注销注册信息。同时,交通部门目前没有软件备案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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