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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市参照2001年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中发〔2001〕3号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章-安置地点-第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详情您可直接拨打0755-8812395/96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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