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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设定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本办法规定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超过其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在其支付限额内支付。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超出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每个医疗保险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根据参保人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按下列标准执行:(一)连续参保时间不满6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二)连续参保时间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三)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四)连续参保时间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五)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不满72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六)连续参保时间满72个月以上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
每个医疗保险年度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限额,根据参保人连续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时间按下列标准执行:(一)连续参保时间不满6个月的,为1万元;(二)连续参保时间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为5万元;(三)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为10万元;(四)连续参保时间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的,为15万元;(五)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不满72个月的,为20万元;(六)连续参保时间满72个月以上的,为100万元。
医疗保险 晓荧|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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