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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规定,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缴交医疗保险费次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在其他地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不得同时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信息将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同步上传。如参保人已在我市参加本学年度医疗保险,而在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平台查无参保人员信息的,建议向参保属地的医疗保障部门咨询是否存在重复参保缴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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