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量
分享
一、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第六十九条 参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参保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先行支付。二、关于市民咨询其朋友就医花费两万多金额,假设医保已报销一万元,剩余部分能否申请报销的问题;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在其他地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不得同时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粤ICP备09180838号 版权所有2024 ©城帮网